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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家庭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于:2016-06-08  |   作者:http://www.zxjsq.net  |   已聚集:人围观
  我们不愿意遇上这样的事情,可是却难免有可能会遇上这样的事情,也许是身边的人,所以有必要普及一个对于离婚时对家庭共有房产应该怎么分割这个问题。家庭共有房产属于家庭财产,其分割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进行分割。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家庭共有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
 
  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房屋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
 
  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
 
  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一方婚前出资借贷付首期款,婚后还贷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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