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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综合实力处于持续增强的一个状态

发布于:2016-10-18  |   作者:http://www.zxjsq.net  |   已聚集:人围观

  金融领域里面银行业是引领经济的一大支柱,可直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业处于怎样的一个状态呢?

  学习时报:银行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其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请问,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状况、综合实力如何?


  尚福林:总体来说,我国银行业综合实力处于持续增强的一个状态。


  一是经营效率稳步提升。2016年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和贷款的余额分别是146.2万亿元和101.5万亿元;2003年至2015年间年均增速分别为16.9%和16.0%。商业银行的成本收入比从2006年有统计以来的40.2%下降到2015年的30.6%;银行业从业人员人均管理的资产规模从2006年的1608万元扩大到2015年的5241万元。


  二是历史风险得到有效化解。2003年末,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是17.8%,随着大量历史风险得到有效化解、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也趋于好转,最低时不良率一度降到1%以下。


  三是当前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近两年不良率虽有所上升,但风险总体处于可控区间。拨备覆盖率从2004年末的30%上升到最高时的将近300%。拨备覆盖率通俗来理解,就是银行对于每一块钱的不良资产,准备了多少钱去覆盖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从2003年末的-2.98%上升到2015年末的13.5%。同时就资本质量来说,我们处于国际同业较高水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联合评估认为,中国银行系统可以承受一系列单体风险的冲击。


  学习时报:您刚才谈到,当前银行业的风险情况是总体可控的,这个可控有没有具体的数字支撑?跟国际同行业相比,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尚福林:截至今年6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是1.4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629亿元;不良贷款率是1.75%。同时,随着一些传统行业的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显性化,“僵尸企业”加速重组退出,部分企业债务风险暴露会有所增加。


  跟国际同业相比,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这一轮的不良贷款上升是在非常低的基数下上升的,经过前十多年的银行业股份制改革,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在2011年下降到0.9%的历史低点,此后不良贷款余额连续19个季度上升,今年上半年末不良贷款率是1.75%。二是过去几年,商业银行已经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核销了很多不良贷款。银监会实行逆周期的拨备政策,过去在经济上行期,我们要求银行业提了大量的拨备。过去三年,商业银行用拨备核销以及其他手段处置了大约2万亿元不良贷款,全部是市场化手段,这也是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上升比较慢的原因之一。


  学习时报:这两年“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多数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您觉得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银行业在对这些企业的资金扶持上,有没有什么政策?


  尚福林:近年来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质上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资金供需结构不平衡、不匹配的问题,这是经济和金融领域许多深层次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个世界性难题。对于当前我国的“融资难、融资贵”现象,有一部分是市场“优胜劣汰”、经济转型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中的正常现象,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例如产能过剩行业中没有竞争力、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投资过度、扩张过快、主业不清晰和债台高筑的企业等,对此应科学对待、审慎稳妥处理。当然,也有部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等导致的资源错配,这是需要对症下药、着力解决的重点领域。


  这几年,银行业已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一是采取“有扶有控”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科学设定信贷标准,实施差异化信贷策略,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防止“一刀切”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二是推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于债务规模较大且涉及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保成员银行协调一致,统筹做好增贷、稳贷、减贷安排,为债务风险化解和经济稳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各银行业债权机构协同行动,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企业重组或退出市场。四是加强兼并重组金融服务。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鼓励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


  学习时报:在“大众创业”政策的鼓励下,许多小微企业应时而生,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和多种因素影响,“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显得格外突出。针对小微企业的这种状况,银监会有什么对应的解决措施?


  尚福林:部分小微企业之所以融资难,一方面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风险程度不一样,资金的介入方式也应该不一样,如高科技企业初创期主要应是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支持,我们也在积极推动投贷联动试点以缓解问题。另一方面,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如:小微企业往往信用积累不足,也就是“缺信用”;财务报表不规范,也就是“缺信息”;抵押担保不足,也就是“缺增信”等等,导致其难以符合银行放贷条件。


  具体到“融资贵”问题,利率方面2014年以来连续六次降息,2016年6月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26%,比2014年底下降了1.5个百分点;费用方面,部分第三方服务收费和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较高,当前商业担保费率大多在1.5%至2.5%,最高的达5%,部分担保公司还要求企业存入贷款金额10%~20%的保证金,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还有就是银行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利率往往在20%左右。


  银监会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银行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来获取有效信息,包括看“三品”(产品、押品和企业主的人品);看“三表”(水表、电表、税表);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如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并推广“银税互动”机制,推广“双基联动”(基层银行机构与政府基层党组织联动的贷款模式)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合作模式;部分地方还建立了小企业信息平台。这些信息平台的搭建也说明,解决小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希望各有关方面更积极地参与进来。


  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方面,大力清理和规范服务收费。近三年,银监会联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连续多次开展大范围的银行业服务收费督查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督促银行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严惩乱收费行为。现在21家银行机构收费项目从2012年前的平均600余项,精简到2016年6月末的平均213项。


  在完善中介支持体系方面,当前要抓好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特别是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通过政府性担保集中发力,为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学习时报:“互联网+”是近几年一个比较流行的提法,大部分的行业都在想办法与互联网挂钩。金融业与互联网融合产生的一种网络借贷行为(P2P),弥补了融资市场与融资工具缺乏的短板,也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也存在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请问目前网络借贷机构的运营情况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下一步有何规范发展安排?


  尚福林:从目前网络借贷实践情况看,P2P网络借贷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快、偏、乱”等问题,主要是P2P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过快,业务创新偏离信息中介定位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风险乱象时有发生。这既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今年8月份,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网络借贷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做了安排(自发布起12个月过渡期):


  一是明确了网贷从业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本质特征,主要依靠互联网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二是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按照“双负责”的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网贷涉及的电信业务、互联网安全与金融犯罪,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等进行监管。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网贷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等。对于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方面,要求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另一方面,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开展业务,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角度出发,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投资经历、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同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学习时报:非法集资是当前影响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较大的问题,近年来,非法集资案发情况持续高位运行,对此你们有什么监管措施?


  尚福林: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2889起,涉案金额158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约87.7万人,总的来看各项数据仍处于历史高位。从涉案领域看,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借贷(P2P)、农民合作社、私募基金等行业领域案件持续高发,其中,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新发案件金额占全部涉案金额的比重接近60%。


  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各地方经济金融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5年10月,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全面深入推进落实,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地方层面,各省(区)人民政府是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非法集资风险稳妥化解,离不开各地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年来一直积极督促银行采取措施,推动控制非法集资风险的传染。一方面,通过银行网点等渠道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知度,努力把非法集资风险消除在萌发、初发和未发状态。另一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全面排查员工异常行为和账户异常交易。


  下一步,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一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特别是要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明确专职人员配备,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监管职责,确保监管防范非法集资不留真空。二是依法稳妥做好案件处置工作。三是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和广告治理。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严格管控类金融企业和业务注册管理,各省(区、市)要对类金融企业和业务市场准入严格控制,注册登记该暂停的暂停,该清理的清理,切实遏制住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从治标切入,为治本争取时间。五是积极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解决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手段缺乏的问题,明确非法集资人、集资协助人、集资参与人的法律责任,推动做好非法集资的治本工作。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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