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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建设主要针对房贷市场

发布于:2015-09-30  |   作者:http://www.zxjsq.net  |   已聚集:人围观
  日本次金融危机以来,特别是高盛、摩根斯坦利转型成传统银行以来。美国国内时于金融业监管的问题的争论一刻未停过。其中有两个得注意的论点:
  第一,揭示了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限制混业经营的规定不仅仅在于保障商业银行中居民储蓄存款的安全性。同时,它还在于可以防范一旦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后。将可能造成新的金融巨人。反而进一步造成系统性的市场风险。因为这金融巨型企业一旦倒闭连带性风险极大。政府只能加以救助。这不舍会引发更大规模的通德风阶问题。
  第二,1933年的银行法案一方面由于禁止混业经背。从而限制传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市场与投资银行业务市场之间的交又竞争。削弱金融市场整体的竟争性,但同时必须认识到这又是起到了金融业整体的定性加强的防火墙。
在今年3月间,金融危机已充分显现的背景之下。美国财长保尔森提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方案。改革计划分短期、中期和长期政策建设二。
  短期建设主要针对房贷市场,强化商业行为监管和市场稳定性,建设主要致力于改进市场监管、提高市场效率。长期建设则是在金融服务业建立起一目标导向的现代化监管框架。
  监管部门被新界定为三大类:   
  1、 场稳定监竹者(美联储)。负责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2、成立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隐健经营。
  3,成立商业行为监骨局。负责各类金融主体的市场标准和规则,也就是说,这三类监管局已分别监管市场经济活动的二个。
  4、本对象:市场整体、市场主体以及主体的行为,这确是一个很恰当的长远构想。
  此外,还有两个必要的监管机构:
  建立统一的联邦保险公司,以便处理监管失灵的问题机构证监会。继续负责上市企业证券业务的监管〔如果说美国的金融监管休制长期改革方案还有什么不足,那就是尚缺少关于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及信誉评级的有效监管。作为一项可补充的措施法国总统萨科齐在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曾表述过从金融创新的产品监管考虑的方案。即可以规定以后金融机构在创设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时。必须留存产品总份额的5%不得向外销。但对此还可以加以改进,例如。可以考虑要求金融机构在发售新创设的金融衍生品时,要向监管当局交纳5%的信誉保证金。保证金可在该金融产品交易周期终止时视情况予以退回。同样,也可以要求评级机构在对新创设的金融衍生品评级时。向监针当局交纳信誉保证金等等。建立一项既允许金融创新又有效率的间接监管体制并不是像某共人所想象是不可能的。相反,其实并不是一项复杂的事情。我认为,今后世界各国在建设各自的金融监管行政制度架构时。都只能参照以模式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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