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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形成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发布于:2017-02-15  |   作者:http://www.zxjsq.net  |   已聚集:人围观

  怎样加快形成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实现富国强军目标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杰出贡献。这一战略部署,关乎国防安全,关乎经济发展,关乎民族复兴。加快形成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是当代中国的兴国之举、强军之策、崛起之基。


  总体目标:实现军民深度融合


  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是我们党制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所要达成的总体目标。


  “全要素”是指融合的资源形式,要求实现技术、人才、服务、资本、信息、管理、标准等所有要素在经济和国防两大体系之间的共享共用和渗透兼容。通过全要素融合,要在国家层面整合军地资源,最大限度地促进军民资源的互通互用、军地资源兼容共享,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经济主体的一切优势资源的创造力在深度融合中竞相迸发,使有利于战斗力提升和生产力提高的全部要素都实现无缝对接、深度融合。


  “多领域”是指融合的范围领域,现阶段要求在基础、产业、科技、教育、服务、应急和公共安全、海洋开发和海洋维权等领域实现军民深度融合,建立军民融合体系。推进多领域融合,就是要不断拓宽军民融合的领域和范围,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将国防和军队建设深深融入国家经济社会体系,尽最大努力使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两大系统中有交集的所有领域、全部行业都实现深度融合,做到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用自己铺摊子,能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融则融、应融尽融。


  “高效益”是指融合的效果,要求军地资源互通互补互用,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经济技术基础相兼容,最终实现经济建设的国防效益最大化和国防建设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本要求是,尽最大可能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共用一个经济技术基础,达到整个国家资源在两大建设的优化配置,让所有资源和要素在其最合适的地方高效发挥作用,在军民共建共用中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做到一份投入,两份产出,多重效益。


  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目标整体,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当代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深刻洞悉和把握,展现了现代国家统筹安全与发展的新思维新理念,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应该往哪“深”、往哪“行”确立了正确的航标。有了这个航标,我们在战争形态信息化、技术形态军民通用化、经济形态高度市场化的今天,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就有了正确的航向。


  历史方位: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


  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这是我们党洞悉世界大势、着眼中国国情作出的科学判断,也是深入实施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现实起点。


  近些年来,我国在军民融合发展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丰硕成果,促进了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的同步增长,但与“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融合目标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从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情况看,据有关研究,军民融合度不到40%。从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情况看,近几年我军依托国民教育培养的人才比率不到30%。从军队保障社会化情况看,基本实现后勤保障社会化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和繁重。综合来看,我国几个重点领域的军民融合程度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军队的一半,如果再考虑到我国海洋、空天、信息等新兴领域的军民融合才刚刚起步。当前,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还面临思想观念跟不上、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滞后、工作执行力度不够等难题。归结起来,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


  体制性障碍。体制问题是当前制约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第一难题。军民融合的基本作用力是统筹、整合、开放、交融,而现行体制中却存在明显的“碎片化”倾向:军地之间缺乏有效的体制联接整合,各融合领域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融合体制缺乏有效的纵向贯通。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军民融合过程中“多头提需求、分散搞对接、各自抓建设”的现象,出现军民融合底数不清、渠道不畅、技术标准不协调、补偿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双重需求的日益扩大,而各军民融合领域的中低端技术产品供给能力相对过剩,高端供给能力相对不足。这个矛盾,在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资源开发、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尤为突出,军民融合发展缺乏载体和抓手,有效供给能力不足。大量关键装备、核心技术、高端产品还依赖进口,核心技术上长期受制于人,引领未来发展的科技储备不够。


  政策性问题。在国家层面还缺乏规范军民融合的综合性法律。相关法规政策建设比较薄弱,难以对军民融合的主体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军法“民法”之间互不兼容、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问题也有存在,公司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地方性法规中还缺乏与军民融合相关的内容。


  总体看,目前我国的军民融合发展,还处在解决突出矛盾问题的“破冰期”。作出我国军民融合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的正确判断,有利于我们清醒认识现阶段军民融合面临的各种矛盾问题的根由所在,是科学确定军民融合战略途径的基础和前提。


  战略路径:四个强化


  大融合需要大战略,大战略需要大思路。为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实现军民深度融合的总目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强化大局意识、强化改革创新、强化战略规划、强化法治保障的战略举措,构建支撑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有序推进的四大支柱。


  强化大局意识,就是要军地双方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坚持不懈地实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基础工程,最重要的是厚植军民融合的文化土壤。现实中存在军民融合是“地方帮军队”“国防建设是负担”等错误观念,以及把军民融合作为拓展资源来源渠道等狭隘认识,事实上都反映出我国军民融合的观念有待转变。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教育、宣传等方法,深入开展军民融合理念、现代国防意识等教育,使军民融合战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强化改革创新,就是要着力解决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军民融合基础工程的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的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三大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国家层面建立四大融合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三个体系,核心都是要根本理顺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问题。特别是近期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习近平同志任主任,从中央层面解决了统一领导军民融合组织体制缺位的问题,是有力统领党、政、军各方力量,破解融合管理制度“碎片化”问题的科学制度设计。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打好体制、机制、政策的“组合拳”,有效化解制约军民深度融合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


  强化战略规划,就是要搞好经济和国防建设在各类规划体系中的有机衔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军民融合的微观主体、技术起点、经济体制、法治环境以及国际合作环境均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对我们的军民融合发展提出了特殊要求:推动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发展,我们应当实施“强力推进型”模式,即制定和实施坚强有力的战略规划,建立更为强大的战略执行力和政策推动力。全面加强军地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棋局”与未来军事领域的“战局”,把国家安全和发展锻造成体现国家利益的一块“整钢”。


  强化法治保障,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当前,有关军民融合的法规建设比较薄弱。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法规的有些条款也已经不适应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要求。我们要加快军民融合综合立法进程,逐步构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规范军民融合的组织领导、运行机制、责任义务、配套保障等问题,切实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


  (作者系国防大学教授、少将)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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