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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

发布于:2016-11-28  |   作者:http://www.zxjsq.net  |   已聚集:人围观

  如何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央对些提出四个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也是首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凤凰财经注意到,文件第十条提出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包括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而在上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七大重点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计划,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1、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2、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


  去年《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提出,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今年《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发布,对此国资委人士解读称,《试点意见》主要有3个目的:一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三是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3、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


  在经济不断下行,经济脱实向虚的背景下,中央及国务院领导人多次提要金融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今年6月李克强视察建设银行、人民银行时表示,要支持新经济发展,开发适合“双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互联网+”、智能制造等的方式,促进新动能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曾撰文表示,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自发产生供给的过程,是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的开始。很多实体企业针对自己所在行业的金融需求,利用自己控股的金融集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尤其是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互联网(基于大数据)金融等蓬勃发展,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产管理等需求发展出来的泛资产管理市场。


  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


  10月10日国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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