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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应多借鉴哈特理论

发布于:2016-10-12  |   作者:http://www.zxjsq.net  |   已聚集:人围观

  国企改革应多借鉴哈特理论,其对我国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2016年新科诺奖得主哈特(Oliver Hart)与当前中国经济学界的一批中坚力量存在渊源,其理论对中国改革的现实颇具借鉴意义。


  清华大学弗里曼讲席教授李稻葵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公布当天告诉财新记者,一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在哈佛读博士的中国学生都受哈特影响,哈特与2007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马斯金(Eric Maskin)“亦敌亦友”,观点基本假设截然不同,但两位经济学家的理论研究都对指导中国的国企改革颇具意义,尤其是哈特的理论,对中国的现实情况更有针对性。


  李稻葵解释称,马斯金认为,合同是可以做到天衣无缝的,因为事先可以做一个非常好的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按照机制去解决问题。在此前提下,谁有控制权都不重要了,可以通过事先谈判、签订合同,把控制权转移出去。


  哈特则认为这不可能,再好的合同,也会有问题。李稻葵说,哈特最重要的理论分析对象就是产权和所有权。产权应该如何解释?传统解释是剩余所有权,即谁拥有产权,谁就可以通过分红、现金流等方式得益。


  哈特认为这个不对。因为现金流只是表面现象,本质是控制权,谁有控制权,就能在发生争端后获取利益。他质疑,是否可能由交易双方签订一个非常详尽的合同,把所有者的控制权完全转让出去、给代理人(agent),后者拿了这个之后,就可以和主人(principle)基于需要进行任意的财产分割?


  哈特的理论则表明,现实世界中,合同永远有漏洞 ,任何合同事后都可能引发争议。李稻葵说,因此资产所有者的核心就是剩余控制权,即合同里没有规定的、出现争议时的控制权。而一旦出现争议,谁做这个资产的所有者、主人、有剩余控制权,谁事先就有动力去管好企业,因为事后他可以控制剩余控制权覆盖的资产。


  从合同不完备性出发,来解释产权的本质,所有权的本质,这就是哈特的逻辑,也是他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李稻葵说。


  “当然马斯金是有非常好、非常精准的工具,能根据这些工具设计出非常精美的机制,他也没有错”。李稻葵坦陈,但是现实生活中,他的机制设计是很难实现的,太复杂了。所以他俩之间的学术争论后,出现了一大波文献,有人支持哈特,有人支持马斯金,一时讨论得有些复杂。


  在李稻葵看来,哈特的理论对指导中国国企改革特别有意义。因为在中国经济的背景下,合同是更不完备的。讲合同也没用,最后争的就是剩余控制权,因此需要明确真正的产权所有者。


  国企改革不能指望像搞承包合同那样,搞事先的约法三章、事先的各种条例、管制等等。他说,这样的办法搞一个企业是管不住的。企业能不能搞好,最重要的是要讲清楚谁拥有剩余索取权,换句话说就是在大家都争吵得一塌糊涂的时候,谁来拍板、当家作主。


  当前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说的是在国家,但真正落实时是在部分政府、地方政府,各级政府之间又存在互相推诿,没有一个人能真正负责。用哈特理论来说,就是字面上讲清楚了剩余索取权在政府,但政府是复杂的,不是一个人组成的,最后无人当家作主。


  因此,基于哈特的理论,很多国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应该量化到个人。李道葵说,“这个问题如果不讲清楚,国有企业改革就没有去向。”


  诺奖评委会在对哈特研究的概述中,既提到企业所有人监守自盗、转移资产的潜在可能和激励,也提到被收购企业所有人对企业不做必要投资的极大可能。


  哈特和霍姆斯特姆这次得奖,哈佛和 MIT的学子是非常高兴的。李稻葵最后补充道,“这恰恰是我们这批80年代末在美国读书的经济学学者最关心的话题,也是当时最热门的话题,包括钱院长(注:清华经管学院院长钱颖一)、王一江(注:长江商学院教授)当时都是搞相关研究的。”


  钱颖一、李稻葵、王一江以及许成钢、白重恩都是马斯金带的博士生。“当时我们在哈特和马斯金之间比较谨慎地把握观点,两边的看法都要照顾到。”李稻葵笑中不乏严肃地说道。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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