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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概念与地位

发布于:2013-12-30  |   作者:http://www.zxjsq.net  |   已聚集:人围观
信托公司的概念与地位    
 
      随着“尤斯”制的发展,它的应用逐渐从为宗教的利益转移到为社会公益和个人理财服务。其对象也从土地发展到商品、物资、货币等各种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早期的信托都是由个人承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189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人条例》,使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人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人。1886年在苏格兰成立了“公共信托公司”,这是最早的法人受托组织。190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立信托局条例)。1908年官立信托局宣告成立,标志着英国的信托从个人受托转向法人受托时代。法人信托的出现,标志着现代信托的诞生。
    
    信托公司的概念
    信托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以受托人的身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经营的经济组织。它是一种法人受托的组织形式,是在个人受托的信托关系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信托公司的地位
    信托公司是当代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是当代金融休系的三大支柱。世界多数国家都把信托公司列为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法》规定,国民银行可以兼营信托业务。目前,美国信托业务大都是由大商业银行信托部经营的。从美国商业银行总资产同它拥有的信托资产比例看,1980年,信托资产相当于总资产的41%而日本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业则不能兼营银行业务,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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